明纪释规| 划重点!一起学懂《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(试行)》

 

 

组织处理,是教育干部、管理干部的必备手段,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。

 

党中央加强顶层设计,着眼进一步加强组织处理工作,推进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、法律责任追究有机衔接,构建更加完备的干部管理监督制度体系,近期,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,印发了《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。《规定》是第一部专门就组织处理作出全面规定的党内法规,共十九条,主要包括4个方面内容。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,从严管理监督干部,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提供有力保障。

  • 鲜明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,坚持“严”的主基调。  
  • 突出重点,聚焦“关键少数”,聚焦对党不忠、从政不廉、为官不为、品行不端的问题。  
  • 界定清晰、要求明确、便于执行。  
  • 注重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协调衔接。  

组织处理,是指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、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,采取的岗位、职务、职级调整措施,包括:停职检查、调整职务、责令辞职、免职、降职。

就集团内来讲,适用对象包括了各级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,参照执行的对象包括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、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,以及国有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。  
 

适用情形:《规定》明确了应受到组织处理的16种情形及兜底情形(详细内容,点击文末查看原文)。同时,贯彻严管和厚爱结合、激励和约束并重精神,明确规定对符合“三个区分开来”要求的失误过失,可以不予或者免予组织处理。  

《规定》明确,领导干部受到组织处理后重新担任领导职务、进一步使用或者提拔任用有不同的影响期:  
 
停职检查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;
  
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,1年内不得提拔职务、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;  
 
受到责令辞职、免职处理的,1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,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或者晋升职级; 
 
受到降职处理的,2年内不得提拔职务、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。  
 
受到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,当年不得评选各类先进: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,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;受到责令辞职、免职、降职处理的,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。  
 
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,党中央对贯彻执行《规定》提出了明确要求,集团各级党组织要增强“四个意识”、坚定“四个自信”、做到“两个维护”,严格落实主体责任,抓好《规定》的贯彻执行,坚持实事求是、精准科学,把组织处理工作放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大局中把握,坚持真管真严、敢管敢严、长管长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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